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
产品质量鉴定的受理
当事人申请鉴定之后,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通常法院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是否有相关的鉴定标准;
三、设备是否具备鉴定的客观情况。
合同的履行情况
产品质量鉴定中,买受人方往往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合格、三无产品等,并申请鉴定。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同意鉴定。常见的考量因素包括:合同是否约定了质量异议期、质保期,争议一方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有效的质量异议,双方是否对设备进行过验收,申请鉴定时设备是否已经过了质保期,设备交付后是否实际实际用于生产等。
(二)是否有相关的鉴定标准
产品质量鉴定,需要对实际交付的产品质量与某一标准进行比对,才能出具鉴定意见。因此,如果双方合同对于产品的参数没有明确约定(如产能、功率,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要求),则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作为比对的依据。在上述标准均缺乏的情况下,即使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也会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而退鉴。
(三)是否符合鉴定的客观条件
在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和研究了相关标准后,两方面条件符合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做出委托鉴定决定。但是鉴定能否进行,还要看客观情况。结合笔者的办案实践,有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1.产品的交付时的初始状态是否可识别的;
2.产品交付后,保管的情况;
3.产品交付后,是否经过变更,是否有更换主体组成;
4.产品当前的保存状态是否较为完好的;
5.其他可能影响产品不能实施鉴定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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