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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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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中的鉴定程序与诉讼策略一、引言 二、鉴定程序之辨 鉴定程序为人们所广泛熟知,但司法程序意义上的鉴定实则大有玄机。笔者认为司法程序中所涉及的鉴定具体可分为司法鉴定、共同委托鉴定和单方委托鉴定三类,其鉴定程序和法律效力具有显著区别,具体分述如下: (一)司法鉴定
三、产品质量纠纷鉴定之诉讼策略
四、总结 综上所述,鉴定是产品质量纠纷中辅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鉴定程序,一方面积极善用鉴定程序固定证据维护己方权利,另一方面也应依法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和反驳,推动法院在尊重而不偏信鉴定意见的基础上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实现定分止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